长江南路18号百汇广场A栋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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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浙江商会入会申请表
(加盖公章)
申请表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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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企 业 名 称 |
法 人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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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原 籍 | |||||
企 业 负责人 或常驻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
企 业 介 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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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联系人 |
联系电话(传真) |
填 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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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入会人 | 推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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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浙江商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池州市浙江商会”,英文译名:Chizhou Zhejiang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ZZJ。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池州市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团体和个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公德;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浙商”和“徽商”精神,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和服务会员在本地和返乡创业,提升会员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池州和浙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为会员企业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池州市长江南路18号站前区百汇广场A栋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会员自觉依法经营。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宣传池州和浙江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信息,及时了解和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发展新动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开展池州和浙江双边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五)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提供法律和产业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企业融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员工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
(六)开展与当地和外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协作,组织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队伍,发扬和创新“浙商”和“徽商”精神,倡议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相关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浙江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主要由在池州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投资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或团体;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三)承担和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履行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会议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四)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池州市和浙江省市部分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使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缴纳办法,以及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理事会和会长会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会、理事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二)按照会长会、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会长会会议决定;
(六)负责会长会、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会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会长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入章程
第四十九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池州市浙江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池州市浙江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四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0日池州市浙江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池州市浙江商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池州市浙江商会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缴纳会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池州市浙江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担任本会领导机构不同职务的企业会员和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有所区别的原则,其中担任本会领导机构职务企业会员应多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企业会员按照经济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这样既能保证商会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探索企业家办会的积极尝试。
第三条 缴纳会费的范围:企业会员、在本会领导机构担任职务的企业会员。
第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1、担任本会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10万元
2、担任本会常务副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5万元
3、担任本会监事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3万元
4、担任本会副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3万元
5、担任本会秘书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1万元
6、企业会员每年缴费8百元
第五条 担任本会领导机构职务的会员,按相应的职务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收取会费;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该自觉履行缴纳会费义务;企业会员应主动缴纳。
第六条 缴费方式:会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从入会或担任职务的当年开始缴纳,可现金缴纳也可以转帐方式缴纳(根据银行回单开据发票)。
户 名:池州市浙江商会
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电话:2081158
第七条 对缴纳会费遇确有困难的企业会员,由企业会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减免。会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缴的,将在会内通报批评。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且无正当缓交理由的会员,由会长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本会职务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企业所缴纳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日常会务活动、调查研究、对外宣传、会员培训、信息科技法律服务、报刊征订等开支;本会设立专项收支帐户,建立会费开支明细表,成立由商会会长、常务总监和部分副会长、秘书长、企业会员代表、财务相关人员组成的会费管理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监察小组,制定完善的《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对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季度向会长会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义务,也是本会履行商会职能开展服务会员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也以国税函发字[1994]005号文,同意商会企业会员交纳的会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望各有关会员单位提高认识,增强缴纳会员会费的自觉性,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将在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池州市浙江商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试行。
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本商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本商会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本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工作管理条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本商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本商会的收入(含会费、捐赠、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支出(包含本商会常设机构的房租;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商会的日常办公经费;聘用人员为商会工作的差旅费;经商会同意的合理费用开支;救助因灾致贫的本会会员;商会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考察、调研、宣传、表彰、奖励、维权以及其他合法开支)情况,每季度向会长会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五条 本商会的财务审批制度:商会的正常收、支由经办人认真填写入账和报销单,要求发票、凭证真实齐全、及时核报入账。日常开支2000元以下,经财务会计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不误,由秘书长复核签字后,呈报会长批准报销;2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会长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实行;召开会长会研究6000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时,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印章保管:“池州市浙江商会”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印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印章使用必须经会长同意方可盖章。
第七条 为了加强财务审计监督,本商会设立财务审计督察组。
1、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共三人,设组长一名。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商会的财务总监、理事、会员自愿担任,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
2、为了本商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更公正、公开,本商会的会长、秘书长均不能参加财务审计监督小组。
3、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来商会进行审查、抽查财务账本和检查财务工作情况。
4、每年本商会《财务年度报表》公布时,财务审计监督小组将对该年度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5、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届中应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本商会会长办公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池州市浙江商会”,英文译名:Chizhou Zhejiang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ZZJ。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池州市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团体和个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公德;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浙商”和“徽商”精神,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和服务会员在本地和返乡创业,提升会员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全国各地商会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池州和浙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为会员企业发展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池州市长江南路18号站前区百汇广场A栋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会员自觉依法经营。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宣传池州和浙江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信息,及时了解和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发展新动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开展池州和浙江双边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五)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提供法律和产业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企业融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员工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
(六)开展与当地和外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协作,组织商务考察活动,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七)积极发展会员,壮大队伍,发扬和创新“浙商”和“徽商”精神,倡议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相关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企业会员: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是浙江籍人士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主要由在池州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投资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会员种类范围内的企业或团体;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企业资料证明;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积极宣传本商会,扩大本商会影响,提高本商会知名度;
(三)承担和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履行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长会议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
(四)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池州市和浙江省市部分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使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缴纳办法,以及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须由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理事会和会长会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会长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会、理事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二)按照会长会、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会长会会议决定;
(六)负责会长会、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行对帐和结帐,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接受会长会的审议和监察,并按照会长会的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入章程
第四十九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池州市浙江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池州市浙江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四条 池州市浙江商会支持党组织对商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0日池州市浙江商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池州市浙江商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池州市浙江商会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缴纳会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池州市浙江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担任本会领导机构不同职务的企业会员和不同经济规模的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有所区别的原则,其中担任本会领导机构职务企业会员应多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企业会员按照经济规模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这样既能保证商会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探索企业家办会的积极尝试。
第三条 缴纳会费的范围:企业会员、在本会领导机构担任职务的企业会员。
第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1、担任本会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10万元
2、担任本会常务副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5万元
3、担任本会监事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3万元
4、担任本会副会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3万元
5、担任本会秘书长职务的企业每年缴费1万元
6、企业会员每年缴费8百元
第五条 担任本会领导机构职务的会员,按相应的职务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收取会费;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该自觉履行缴纳会费义务;企业会员应主动缴纳。
第六条 缴费方式:会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从入会或担任职务的当年开始缴纳,可现金缴纳也可以转帐方式缴纳(根据银行回单开据发票)。
户 名:池州市浙江商会
开户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电话:2081158
第七条 对缴纳会费遇确有困难的企业会员,由企业会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减免。会费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缴的,将在会内通报批评。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交纳会费,且无正当缓交理由的会员,由会长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本会职务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企业所缴纳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日常会务活动、调查研究、对外宣传、会员培训、信息科技法律服务、报刊征订等开支;本会设立专项收支帐户,建立会费开支明细表,成立由商会会长、常务总监和部分副会长、秘书长、企业会员代表、财务相关人员组成的会费管理委员会和财务审计监察小组,制定完善的《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对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季度向会长会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义务,也是本会履行商会职能开展服务会员工作经费的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也以国税函发字[1994]005号文,同意商会企业会员交纳的会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望各有关会员单位提高认识,增强缴纳会员会费的自觉性,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情况,将在理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池州市浙江商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试行。
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本商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会原则,建立健全本商会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根据本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工作管理条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本商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本商会的收入(含会费、捐赠、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支出(包含本商会常设机构的房租;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商会的日常办公经费;聘用人员为商会工作的差旅费;经商会同意的合理费用开支;救助因灾致贫的本会会员;商会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考察、调研、宣传、表彰、奖励、维权以及其他合法开支)情况,每季度向会长会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五条 本商会的财务审批制度:商会的正常收、支由经办人认真填写入账和报销单,要求发票、凭证真实齐全、及时核报入账。日常开支2000元以下,经财务会计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不误,由秘书长复核签字后,呈报会长批准报销;2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会长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实行;召开会长会研究6000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时,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印章保管:“池州市浙江商会”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池州市浙江商会财务”印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印章使用必须经会长同意方可盖章。
第七条 为了加强财务审计监督,本商会设立财务审计督察组。
1、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共三人,设组长一名。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由本商会的财务总监、理事、会员自愿担任,组长由财务总监担任。
2、为了本商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更公正、公开,本商会的会长、秘书长均不能参加财务审计监督小组。
3、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来商会进行审查、抽查财务账本和检查财务工作情况。
4、每年本商会《财务年度报表》公布时,财务审计监督小组将对该年度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5、财务审计监督小组成员的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届中应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本商会会长办公会。